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我院師德師風建設工作,提升教職工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修養,強化師德師風監察監督,規范教職工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工作和生活行為,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人﹝2011﹞11號)、《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教師﹝2014﹞10號)、《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師﹝2018﹞16號)、《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8﹞17號)及《遼寧職業學院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遼職院委發﹝2018﹞23號),制定我院師德師風負面清單和失范行為處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全體教職工,包括事業編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集體職工和外聘人員等。
二、負面清單(禁止和限制行為)
(一)思想政治紀律方面
1.在公開場合或在網站、微博(群)、微信(群)、貼吧(群)、QQ(群)等各類社交媒體或互聯網群組等平臺上,散布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2.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害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
3.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破壞民族團結,歧視、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4.違反保密制度,公開泄密。
5.在校園里傳播宗教和組織宗教活動,傳播低級庸俗文化,傳播非法出版物。
6.宣傳或參與封建迷信活動、邪教活動。
7.其他有損教師職業聲譽,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言行。
(二)教育教學方面
8.在課堂教學、學術講座、研討會、論壇等活動中散布對抗中央、有損黨中央權威的集中統一領導、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
9.在課堂教學、實踐教學、科研活動中遭遇突發事件、學生安全面臨危險時撤離職守、逃避職責。
10.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
11.諷刺、侮辱、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12.從事對學生身心健康成長有不良影響的活動。
13.未經學院批準,隨意停課或調整教學計劃。
14.違反考試(評卷)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評卷)公平、公正的行為。
(三)學術道德方面
15.偽造學歷、學位、資歷、成果等。
16.違規使用科研經費,利用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17.在科研活動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侵吞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和教育教學成果,偽造、拼湊、篡改科學研究實驗數據、結論、注釋或文獻資料等學術失范和學術不端行為。
18.成果發表時署名不當或一稿多投,或重復發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9.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采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和妨礙他人科學研究活動,壓制打擊不同學術流派和學術觀點。
20.參與或與他人合謀隱匿學術劣跡或學術造假。
21.在職稱評審、評獎評優等活動中無中生有、捏造事實、提供虛假信息、惡意詆毀他人等。
(四)廉潔從教從業方面
22.在招生、招聘、評審、考試(評卷)、推優、評先、入黨、選拔班干部、學生就業和獎助學金評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謀取私利。
23.利用職務之便,讓學生或家長給自己辦私事,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土特產、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支付費用的宴請、旅游、健身等休閑娛樂活動。
24.利用對學生的影響通過實體店或網絡形式向學生及家長推銷推介商品或服務活動牟利。
25.擅自向學生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五)工作和生活作風方面
26.造謠、傳謠,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和人身攻擊。
27.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串連煽動鬧事,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違法上訪等活動。
28.違規使用辦公平臺發布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29.工作不負責任、不作為、慢作為;無故不承擔或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30.違反學院規定,未經學院批準的兼職兼薪;違反工作紀律,曠工。
31.組織或參與黃賭毒以及傳銷活動,包括利用網絡從事這些活動。
三、對師德師風失范行為的處理
(一)對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原則
對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二)建立師德失范行為舉報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
學院黨政職能部門、各分院(部 )等二級單位為師德失范行為案件舉報受理單位和調查取證單位,黨委教師工作部、工會等相關部門為復核單位,學院紀檢監察室為監督單位。
1.受理單位接到群眾舉報或自行發現線索后,須在第一時間報告黨委教師工作部和紀檢監察室,并開展調查核實取證。
2.調查核實結束,受理單位將取證事實報黨委教師工作部。
3.黨委教師工作部聯合工會等部門對舉報案件進行復核,復核時須聽取教職工本人陳述和申辯。
4.根據復核結果,黨委教師工作部提出處理意見(失范行為人是黨員的,作出處理意見前由紀檢監察室提出黨紀處分意見。屬于學術范圍的,征求學院學術委員會鑒定意見)。
5. 處理意見經分管院領導審議后,提交學院黨委會審議決定。
6.黨委教師工作部會同有關部門執行處理決定。處理材料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7.教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自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黨委教師工作部遞交書面申訴材料,提供新證據,由黨委教師工作部聯合紀檢監察室組織復查和答復。
(三)對教職工師德失范行為實行“一票否決”
教職工實施負面清單所列舉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2年內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資格,并根據情節輕重,進行以下處理,同時給予減發績效經濟處罰:
情節輕微或一般的,給予批評教育、約談。
情節一般但影響較大的,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當年考核定為不合格。
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還須報請省教育廳撤銷其教師資格。
是中共黨員的,還要給予黨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同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減發績效經濟處罰按《遼寧職業學院院內績效工資分配管理暫行辦法》(遼職院發【2017】17號)執行。
四、實行師德師風建設主體責任制和問責制
師德師風建設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
各二級單位黨總支、行政是師德師風建設的主體責任單位,單位主要黨政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負責對本單位教職工師德師風教育和考核督查職責。學院將師德師風建設列為二級單位工作考核和績效考核的核心內容。
對二級單位(部門)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1.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2.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3.對已發現的師德師風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4.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5.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6.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問責方式為扣減本單位和黨總支主要負責人的績效,并依據情節輕重,同時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
五、本辦法由黨委教師工作部負責解釋。
關于印發《遼寧職業學院師德師風負面清單和失范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pdf


